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物资采购工作,节约采购成本,保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采购效率,促进规范管理,根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湘西职业技术学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的物资采购,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基建等活动中的仪器设备、水电设备设施、办公用品、家具用具、图书、软件、教材、体育器材、实验实训工具及耗材、基建用材、医疗器械及药品等。
第三条 凡使用学院财务管理的经费(含院拨经费、教学经费、科研经费、赠款等)实施的物资采购项目,均应按照本采购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
第四条 物资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学院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审议、协调等事项。领导小组由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院纪委、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办公室、基建办、实训部及图书馆的负责人为成员,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任物资采购牵头人。
第六条 学院纪委是学院采购活动的监督机构,监督学院集中采购活动,受理采购投诉,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第三章 采购计划审批
第七条 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在实施采购时,先将采购计划报计划财务处审批后经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八条 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能进行采购;情况特殊,确需采购的,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先报计划财务处审批后经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方可采购;擅自进行采购的,财务部门不得报账。
第九条 未列入当年学院预算的大宗物资采购,需报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各部门根据已落实的经费指标,需采购物资时,要制订物资采购计划,填写《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物资申购单》和拟购物资清单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学院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清单中需标明各项物资的型号、规格、数量、预算价格及技术参数基本配置要求,提供技术图纸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不得指定品牌(协议定点采购方式及特定情况除外)和供应商。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应是所有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一般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如有特殊要求须书面说明。申报采购计划需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突发情况急需抢修且无定点供应商的维修物资采购,可电话请示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先行采购,后补办采购手续。
第四章 采购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各部门物资的采购,属政府采购范畴的,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属学院自行组织的采购,可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学院定点供应商。
第十四条 学院定点供应商的选择由院纪委、计划财务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人员参与考察、确定。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物资采购,必须依法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由计划财务处和采购部门一同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学院自行组织的采购,由计划财务处与院纪委及采购部门一同组织实施,包括共同制定采购方案,签订采购合同,组织物资设备的到位及付款的全过程。
第十七条 所有物资采购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落实、价格把关,采购部门负责质量把关,院纪委负责全程监督。
第六章 物资的验收入库与发放
第十八条 各种采购的物资要严格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要求一律开具验收单。计划财务处根据验收单和相关票据办理报帐手续。
第十九条 为明确使用、保管责任,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时,列入固定资产的,采购部门要建立三联单台账,并送1份给计划财务处,不列入固定资产的,采购部门要建立明细账。
第二十条 物资发放时各部门要制作物资发放单,发放单要有领用人、发放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领用耐用物品时,要交旧换新,以坏换新。
第七章 采购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院纪委负责对采购活动实行全程监督,并定期对物资入库与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在物资采购活动中若有违法违纪现象,由院纪委查实后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