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学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校园,加强作风建设,杜绝奢糜之风,根据中发【2013】13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三条 成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领导小组,在主要领导的领导下建立由院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院纪委负责监督检查、院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控制的全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实行全口径预算,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计划财务处根据州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及各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计划,编制学院年度预算分配方案提交院党委会审定。预算分配方案经审定后由计划财务处将预算经费指标下达到各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预算实行节约留存结转、超支不补的原则。计划财务处将预算经费指标下达给部门后,各部门必须在预算项目实施前20天编制完成项目执行方案报计划财务处。项目执行方案的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方案的依据;学院下达的经费额度;经费使用的具体款项;相关文字说明等。
第六条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院党委审批。
第七条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
第八条 强化学院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学院运行经费,全面反映办学成本。
第九条 严格执行《学院借款和报账规定》,报账实行“五级签字” 、专项资金“六级签字”报账程序,在签字过程中,相关人员要严格审核支出事项和票据的真伪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借款在一个月内必须还清,超过20天时计划财务处发催还通知,超过一个月不还又不说明情况的,停止借款人所在部门的一切费用开支。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天数和人数,院级副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由院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报账时严格按照财政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住宿厅局级干部可以住单人间、其他人员一律住标准间,按规定报销住宿费、会议费、车辆过路费、出差补助等,不得报销开餐票据,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要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出差期间原则上不准乘坐飞机,特殊情况需坐飞机须请示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必须在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超过一周时计划财务处发催报通知,逾期不报又不说明情况的由个人自理。院级领导差旅费票据其本人必须签字,由其他人员报销的本人也应在票据上签字。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要严格按财政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是指接待上级领导、上级部门及校外有关单位领导到学院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集中管理,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杜绝浪费等原则。
第十七条 州级以上领导来学院视察,上级机关、州直、市里职能部门领导来学院检查工作的,兄弟学校和友好单位的领导以及以学院名义特邀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学院举办(承办)的全国性和全省性会议等,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接待。
第十八条 兄弟学校和友好单位的部门负责同志来学院,原则上由学院对口部门负责接待,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州外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原则定点到学院食堂进行用餐,用餐标准:10人以下的按不超过400元的标准执行,10人以上的按35元/人的标准执行。特殊情况需到外面用餐的须请示主要领导批准,原则上不安排到高档餐馆、私人会所。不准上烟,不得上高档酒,中餐严禁饮酒。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会议接待坚持从简原则,不准摆鲜花、水果等,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人数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接待人数在10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一般不超过接待对象的1/3。接待多方来宾,一般应合并安排就餐。
第二十一条 学院接待的客人由学院办公室提出用餐意见,经院领导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安排就餐;各部门接待的重要客人,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到学院办公室核定用餐标准后由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就餐。院级副职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其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第二十三条 公务接待执行五制,即“审批制、限额制、定点制、菜单制、公示制”。接待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接待申报单(见附件一),按接待审批程序进行接待。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审批单、菜单。各部门公务接待票据须由分管院领导签字方可按程序报账。未经批准、单据不全产生就餐费用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每个学期在学院内部对各部门的公务接待费用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是指工作期间的用车,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实行派遣制,由学院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在保证院领导工作用车、招生期间工作用车的情况下,所有小车不固定到领导。
第二十七条 实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驶。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公务用车实行“油卡加油”制,油卡实行统一办理和管理,驾驶人员在对车辆加油时一律使用油卡加油;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定期公示,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九条 车辆维修保养实行“四制”,即报批制、定点制、清单制、公示制。驾驶人员首先提出维修保养申请,写明维修项目,经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到定点维修厂维修保养(审批单见附件二),维修保养完后将维修保养清单拿回经办公室审核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特殊情况经办公室同意后可先行维修,事后及时补批。未经批准、未及时补批、单据不全产生维修费用的不予报销。办公室每个季度对各辆车的维修费用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见附件三),由学院办公室填发,并作为报销差旅费的附件,无派车单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做到派车有登记,出车有记录。对没有派车单的,一经查出,按公车私用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公车借给他人使用,严禁违规驾驶公车。
第三十二条 严禁动用公务用车参与婚礼、旅游、休闲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紧急公务用车可由办公室直接安排,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为领导用车、招生期间的应急、其他紧急公务用车。学院交通车用于教职工上下班,原则上不安排它用。
第六章 资源节约
第三十五条 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水、电、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六条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师生员工节水节电意识,有效控制水电运行成本,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学院后勤管理处是水电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院水电运行、水电管理等具体行为,依法依规监督用水、用电行为。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定额管理制度,学生公寓按每生每月5度电、3吨水的标准进行定额管理,实行水电总量控制,超过定额的部分自负,节约留用。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水电费用户的管理,由后勤管理处对应属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水电费要及时进行清理,对未安装计量表的要及时安装,学院各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院纪委负责监督。对门卫、宿管人员水电费管理实行定额管理制度,门卫、宿管室按每间每月80度电、20吨水的标准进行定额管理,超过定额的部分自负。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老校区的水电管理,学院将逐步推进水电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水电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安装智能卡式水、电表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加强对办公区、教学区和实训区用水用电的管理,实施总额基数指标测算,制定指标节约和超支的奖惩办法。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要建立水电专用账户,专款专用。水电收费分为“代扣”、“缴费”及“充值”三种形式。凡要“代扣”的用户由后勤管理处提供扣款清单后,计划财务处办理代扣手续;“缴费”的用户由后勤管理处提供缴费清单后,计划财务处负责收费,后勤管理处配合;“充值”的用户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四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要建立水电抄表、核查、报送工作的规范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在学院内的管(线)上接水、接电。
第四十三条 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并报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由后勤管理处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四十四条 凡新建、改建、装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后勤管理处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勤管理处签署意见,施工单位提供水电竣工图各一份后,计划财务处支付工程款项。
第四十五条 凡人为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况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院水电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对水电设施进行改造及处置。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应注重节水节电管理,加强节水节电宣传,加强对师生员工节水节电意识的教育,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使用节能产品。
(一)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空调的使用应科学合理,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二)杜绝“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灭,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要关掉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三)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时,不用时要自觉关机尽量减少待机时间。
(四)下班后必须关闭办公室内所有电器的电源
(五)严格执行大楼、教室用电管理规定。提高教室利用率,减少少数人占用教室浪费电资源现象。
(六)禁止使用自来水降温或随意开启消防龙头。校园绿化需要用自来水浇灌时应向后勤管理处申请并备案。
(七)各部门要管好属于本部门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
第四十八条 节约办公用品,各部门办公经费实行总额包干制,超支不补。
第四十九条 节约耗材。文件草稿的打印、复印用纸可以再利用,充分发挥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作用,要求尽量在电脑上修改材料,减少重复打印次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倡双面使用;能传阅的文件、尽量传阅,减少复印。打印机、复印机的墨用完后,能重新灌装的再次灌装,再次使用。
第五十条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五十一条 尽快建设好校园网推动重要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公物维修审批制度。凡公物维修坚持事前审批,由报修部门(指公物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公物维修审批单(见附件四)。经报修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勤维修部门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进行维修。应急维修或特殊情况经院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安排,事后及时补批。
第五十三条 学院物资采购实行严格控制的制度,对大宗物资实施的采购,属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学院实行集中采购。
(一)价值在2万以上(含2万元)的仪器设备、水电设备、办公用品、家具、图书、软件、教材、体育器材、医药品及医疗器械等项目,除政府采购外,都采取集中采购方式,由项目部门牵头,院纪委、计划财务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招标采购组,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二)价值在1—2万元以内的仪器设备、水电设备、办公用品、家具、图书、软件、教材、体育器材、医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的集中采购项目,由项目部门牵头,按照《《学院物质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三)价值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物资采取分散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计划须报计划财务处处审定,由项目部门、计划财务处、院纪委组成的三人以上的采购组实施采购。
(四) 建立实物台账,进行实物核查,做到账物相符,避免实物资产流失。造成实物资产流失和损坏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要严格执行《学院基建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基建投入项目预算和审批管理,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坚持有资金着落后项目再开工建设。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院纪委要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每年要向学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领导小组报告本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评分标准之一。
第五十七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包括财务监管、审计监管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送院纪委和组织人事处,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对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依法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及时报告学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领导小组。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实行问责。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列部门预算项目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套取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改变预算项目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本部门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院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责令退赔。
第六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
公务接待申报单(样表)
NO. 时间: 年 月 日
接待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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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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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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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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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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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方案 |
接待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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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 安排 |
用餐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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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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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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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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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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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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