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管理规定(试行)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要求,为加强学预算管理,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预算是学根据事业发展的计划、任务和财务能力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保障计划,也是加强学财务管理与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财务预算管理的目标与任务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各项收入计划的落实;

(二)科学合理分配与调度资金;

(三)优先保障基本民生和教学经费投入,优化支出预算结构,严格控制非教学和科研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四)实现学收支平衡,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四条 预算实行“分级编报、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党委会是学预算管理的审定机构;

(二)院长办公会是学预算管理的审议机构;

(三)学院财经工作小组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咨询机构;

(四)计划财务处是学预算编制工作的管理部门,受学委托管理学预算工作,全面负责预算的编制、审核、调整及财务决算。各职能处室(含教辅机构,下同)、教学院部是本部门预算管理执行主体,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负责。

预算年度自每年公历11日至12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构成

第六条 年度财务预算分为学院可支配财力资金预算和有指定用途的资金预算。每个部分均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

(一)学院可支配财力的收入预算包括:生均教育财政拨款收入;学费与住宿费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可以由学院自主安排用途的其他收入。

(二)有指定用途的收入预算包括:有指定用途的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和其他单位转入的科研经费收入;举办自考、函授等学历教育,开展培训和提供科技服务取得的事业收入;各类考试报名费和考试费收入;其他有指定用途的收入。

第八条 支出预算

学院支出预算按用途分为:人员经费预算、运行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

(一)人员经费预算人员经费是指用于师生员工方面的费用开支,主要包括: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励和其他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和补贴;退休人员由学自行发放的补贴;临时工资;各项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和福利费

(二)运行经费预算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日常工作运行完成业务任务等而安排的经常性经费包括:公用经费、业务经费。

1.公用经费是指用于学院职能处室、教学院部日常工作方面的经常性经费。包含: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邮寄费、公务接待费、加班误餐补助公务用车费(含市内交通费)办公电子设备维护(修)低值易耗品购置等。

2.业务经费是指为完成职能处室、教学院部业务任务而安排的经常性经费。包含教学管理经费、教学实习实训经费、教学团队建设经费、职工培训经费、房屋和建筑物维护(修)经费、办公家具(含学生宿舍)的维护(修)经费、水电灯具窗帘窗户空调的维护(修)经费、学生课桌椅床的维护(修)经费、网络设施设备维护经费、实习实训设备设施维护(修)经费、课程建设经费、技能竞赛经费、科研运行经费、学生教育管理经费、学术交流经费、就业创业经费、党经费征兵工作经费(各部门根据具体业务设置)

(三)专项经费预算。专项经费主要是指除人员运行经费以外,为完成专项工作或因专项工作需要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双高建设”专项经费、集团办学经费、农技特岗生专项经费、外聘教师专项经费、大师名师工作室建设专项经费、教研教改专项经费、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科学研究专项经费等。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年度财务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全面预算原则。将学取得的所有资金全部纳入学年度财务预算之内,实行全面财务预算。

(二)收支平衡原则。学院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保持收支平衡。

(三)统筹兼顾原则。以促进学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学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按照“保民生、保运、保安全、保重点、促绩效”的原则,优先确保教职工收入等民生支出和教育事业正常运支出。

(四)注重绩效原则。坚持勤俭办学,以提升学办学实力与办学质量为目标,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区分轻重缓急,保证基本需要,促进高质量发展,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

收入预算由计划财务处根据相关政策、标准,结合同类收入的历史数据,在各收入管理部门测算的基础上进行预算。

(二)支出预算

1.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学安排的人员经费,在各部门申报基础上,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根据相关政策和标准测算

2.运行经费支出预算。学安排的运行经费,在各部门申报的基础上,由计划财务处根据支出需求和学院建设需要,按照相关支出标准参考历史执行数据进行预算

3.专项经费支出预算。从学院外部渠道获得的专项资金,其支出按照资金来源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需从学院自有财力安排的专项,由各职能处室、教学院部申报,经计划财务处、学院财经工作小组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

十一 按照不高于预算支出总额的10%安排机动经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支出。

第十 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预算布置。每年10月,计划财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出下年度学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与具体要求,向学职能处室、教学院部布置下年度预算申报工作。

(二)收入预算申报及编制。每年10月,计划财务处对下年度收入情况进行预测,编制学非税收入预算,报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长审阅。

(三)支出预算申报。每年10月,各职能处室、教学院部根据下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申报下年度支出预算(见附表1、附表2

(四)预算草案编制和初审。每年11月-12月,计划财务处对各职能处室、教学院部申报的下年度支出预算进行汇总和初审,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对学各项收支的预测,充分征求各预算单位的意见,编制学下一年度收支预算草案。预算草案报学院财经工作小组初审并报分管财务院领导长、党委书记审阅。

(五)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次年1月,由计划财务处将经学院财经工作小组初审通过的预算草案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六)学党委会议审定。次年1月,由计划财务处将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算方案提请学党委会议审定。

(七)预算下达。计划财务处根据党委会议审定的年度预算,在会议纪要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

第十 提高年度预算编制的细化程度。凡由学院安排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应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具体支出内容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 在学预算草案未获批准前,经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预安排下列支出:允许结转使用的支出、人员经费和基本运行经费按照上年实际预算执行数的30%预下达、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第十 单位要认真执行收入预算,广开财源,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各项收入预算圆满完成。

第十 单位必须严格按学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控制支出;各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项目的内容与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计划财务处必须按照预算从严控制各项支出,监督各单位执行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严禁未经批准超预算赤字运行。

第十 学院年度财务预算一经审定,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原则上不列支预算外的项目支出,确因特殊情况或临时急需增加预算项目或追加预算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追加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报院长审定。

(二)追加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报办公会议审定。

(三)追加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财经工作小组审议,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追加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由学院财经工作小组和办公会议审,报院党委会议审定。

第十 各单位管理的不同类别经费之间不得进行预算调整;在本单位管理的同类别经费总额内,各项目之间进行预算调整,由单位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并报分管(联系院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审定。

第十 每年年度结束前,计划财务处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年度财务预算做出调整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二十 人员经费结余

由学院安排的绩效工资和学生资助经费等当年未使用完的,年末收回学

二十一 运行经费结余

由学安排的运行经费使用期限为1年,结余年末收回学中央、省、州安排的科研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结余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经费结余上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第六章 预算考核与监督

严格实行财务预算考核,将预算考核与预算编制相结合,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加强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的约束功能。学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执行率低于90% 的,下年项目预算根据上年执行情况压减10%以上,直至取消项目。

第二十 建立全面预算绩效制度。计划财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全整体支出和部分重点财政专项经费绩效自我评价。审计将各部门预算资金的绩效纳入年度审计范围。

第二十 年度结束后,计划财务处对全院的整体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向院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 财务决算的编制与报告。财务决算是财务预算执行的反映,财务决算由计划财务处根据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要求,按照客观性与可比性的原则进行编制。财务决算必须真实反映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学的财务状况。

第二十 计划财务处在编制财务决算前,应将当年预算收入与支出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清理往来款项,核实财产物资。财务决算编制后,由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才能向各相关单位报送。

第二十 学院财经工作小组对学院预算和决算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 计划财务处根据相关制度,按规定对外公开年度预算和决算。

三十 单位应自觉接受和配合财务、审计、纪监察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检查,并按照审计和检查意见认真落实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三十一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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