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西民族职业技术

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建立节约、高效、廉洁的公务交通保障制度,促进学院教育教学事业顺利发展,根据《湘西自治州州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湘西自治州州直事业单位按次按距离包干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办法》《湘西自治州行政事业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指导意见》《湘西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社会车辆租赁管理指导意见》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车辆是指经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州财政局会审批复,核定学院的公务车辆。

第三条 学院按照全省一张网要求,给车辆统一安装北斗车载终端,纳入州本级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学院党政办公室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的原则, 建立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从严配备定向保障公务用车。

第四条 学院建立公务用车档案制度,所有公务用车的新增、大型维修、更新均记录在案,保障公务用车的可追溯性。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处室和二级学院。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院级领导公务用车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根据公务需要,直接安排;各部门及个人公务用车申请,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保密文件及文书的传递;

2.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

3.紧急重要公文、领导特急批文等的取送;

4.携带涉密文件(符合国家保密等级)及执行特殊公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站;

5.重要档案资料、大额现金、财务账册、贵重物品取送等公务出行,按有关规定,必须由专人专车运送。

(二)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安全稳定等特殊任务;

2.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

3.办案和医疗救护。

(三)业务用车,是指保障学院各项重要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重大教学、科研活动用车和多校区管理异地通勤;

2.参加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

3.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或者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集体公务出行;

4.有公函的公务接待以及外事活动等。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公务活动,如外出参加比赛、办理业务、招生宣传、就业与校企合作洽谈、集体参加学习会议等,确因时间紧迫或交通不便需要安排公务用车的,可按程序申报审批。

第七条 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使用公务车辆,一般公务出行自行保障。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人员,在吉首市城区(镇溪街道、峒河街道、石家冲街道、乾州街道、双塘街道、吉凤街道)范围内的公务出行,按次按距离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并严控制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吉首市城区以外的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按照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用车申请办法

所有公务车辆使用,必须做到有计划性、预见性,用车人员按审批程序办理用车手续。

(一)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用车人员提前一天填写《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签、报学院党政办公室同意后统筹安排。

(二)紧急公务用车。因特殊情况需要紧急用车人员,须经学院党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用车。用车结束后,须于2个工作日内补办用车手续。

第九条 用车注意事项

(一)经学院党政办公室确认派车后,用车人员应与出车驾驶员取得联系,落实安排。如有变更事项,应及时通知学院党政办公室和司乘人员。

(二)用车人员应按用车申请路线行车,行车途中不得私自要求驾驶员临时改变线路或增加任务。有特殊情况需改变或延长行车路线的,须经学院党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变更,用车结束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变更用车手续。未经学院党政办公室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地点和行车路线。

(三)行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用车人员不得要求驾驶员违规运行和停靠,否则由此造成的罚款或其他损失,由用车人员承担。

(四)禁止公车私用,禁止使用公务用车进行非公务活动,禁止公车借给私人使用。

(五)用车人员不得直接要求驾驶员出车。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条 校内公务车辆由专人负责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使用实行档案化管理,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登记、保养维修记录、违章记录、行车记录、加油记录等。所有车辆的证件及资料,除车辆行驶证由专职驾驶员携带和保管外,其余均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的各项缴费和年审,由车辆专职驾驶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前往指定管理部门办理。逾期未办理产生的滞纳金、罚分等,由车辆专职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车辆机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设法排除。如需送修车厂维修的,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维修手续后将车辆送指定修车厂维修。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严禁将公务车辆用于出租、出借、转让、抵债、抵押、出卖等,严禁对公务车辆进行拆卸、改装、丢弃、报废,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无出车任务及下班后,所有公务车辆均应停放在学院指定位置存放。未经批准,车辆不得在校外过夜。

第十六条 严格节假日期间公车管理。节假日期间,无公务安排的车辆,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须报学院党政办公室同意后,统一安排用车。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 驾驶员应服从学院工作安排,按审批单出车,认真完成任务,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十八条 驾驶员除公务出车外,其他工作日时间应在办公地点待命备班或协助完成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经常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学习,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各类违章。

第二十条 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开故障车、随意行车,驾驶员在行车途中不得拨接通讯工具。违章人员除接受教育外,所受的各种处罚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端正驾驶作风,做到准时发车、节约油料、安全礼让,文明行车,严禁驾驶员公车私用,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出车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报告,并说明原因。驾驶员应随身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保持与学院党政办公室的正常联系。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应按要求如实填写行车记录。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本人因违章行驶或证件原因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处罚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纯属个人原因被处罚的,罚款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不予报销。

(二)因特殊情况发生违章而被处罚的,在查明情况和责任后,按适当比例予以报销。

(三)非驾驶员责任原因被处罚的,在取得证明后可全额报销。

第二十五条 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及时报警和报告学院党政办公室,并按交警的责任认定和要求接受调处。

第五章 车辆保养与维修

第二十六条 车辆服务管理

(一)根据经营范围、维修报价、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等条件,按照属地原则和政府采购管理要求,择优选择1-2家作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技术人员、接待人员等基本条件,且在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过经营备案。

(三)在本单位行政区域外执行公务,出现影响操作或安全故障的公务用车,可以选择在当地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店维修。

(四)无正当理由不到定点维修服务供应商维修的,弄虚作假、虚增维修项目或虚开维修发票的,收取回扣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为非单位车辆维修、保养报销费用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车辆保养

(一)学院所有车辆专属驾驶员应遵守车辆保养要求,保持车况良好。

(二)出车前对车况要作仔细检查,特别是机油、水温、轮胎等。随时注意轮胎气压情形,不足时应及时加气;轮胎磨损到规定限度时,必须及时更换,以确保行车安全。

(三)若发现车辆操控出现异常,应立即检查、修理,防止发生事故。如需送厂检修,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离开车辆时应及时上锁,车辆行驶证应随身携带,随时防范车辆及备件失窃或受损。

(五)公务车辆不定期进行清洁,随时注意车辆内外整洁,车内不得零乱堆放杂物。

(六)按规定行车里程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并及时填写《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车辆维修保养申报单》。

(七)驾驶员应详尽填写所有车辆的保养记录,建立好车辆档案。

第二十八条 车辆维修

(一)驾驶员发现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向学院党政办公室反映故障情况,并及时填写《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二)修车申请得到批准后,驾驶员应到指定车辆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驾驶员不得私自维修)。车辆在维修时发现新的故障,需要更换新的零件及增加费用时,应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维修。

(三)修车完毕后,修车厂应出示修车费用清单,驾驶员和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人认可后签字,以便日后结算。驾驶员应将更换掉的旧零件收回备查。

(四)修车费用由专人结算,报销时维修申请单及签字后的修车费用清单应附在发票后面。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与加油

(一)学院党政办公室应选择业务服务好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保险,并签订采购合同。

(二)车辆加油由学院统一采购、分配使用,实行一车一卡制,严禁司乘人员加油卡私用。

第六章 公务租车

第三十条 符合条件的公务出行应首先通过本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或学院公务车辆保障。公务车辆确实无法保障情况下,可向具有租赁(营运)资质公司租用社会车辆进行保障,原则上2人以上公务同行时方可租赁社会车辆,公务出行人数在9人以下,可选择租赁小微型客车相应座位车辆;租用9座以上,可选择汽车运输企业相应标准车辆。

第三十一条 租用社会车辆,需遵照有关规定执行,对车辆承租单位资质进行认真审核,并签订单次或定点公务租车服务合同,明确租赁方式(包括驾驶员、加油、通行等费用)、权利义务、收费标准、支付结算、安全保障等内容。定点公务租车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能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应另行签订委托代驾服务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租用社会车辆应填写《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租车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租车。凭租车协议、租车审批表和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租车费用由申请租车部门在本部门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租用社会车辆从事公务活动,应当一事一租”“一单一结算,原则上单次租用车辆不得超过10天。同时,需严格按照审批线路行驶,中途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不得接送(捎带)与审批公务无关人员,不得借用租赁车辆从事任何非公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审批单

2.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车辆维修保养申报单

3.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租车审批单


附件1

湘院公务用车审批单

车牌号: 申请日期:

用车部门

乘车人员

用车事由

行车路线

出车时间

返回时间

用车部门

负责人签字

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驾驶员留存)

学院公务用车审批单

车牌号: 申请日期:

用车部门

乘车人员

用车事由

行车路线

出车时间

返回时间

用车部门

负责人签字

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党政办公室留存)


附件2

湘车辆维修保养申报单

申 请 人

车牌号

申请日期

申请事项

保养 维修 其他

问题描述

维修项目

及费用

部分

负责人

意见

分管

院领导

意见

注:本单一式二份,党政办公室存档一份,申请人报账一份。

湘学院车辆维修保养申报单

申 请 人

车牌号

申请日期

申请事项

保养 维修 其他

问题描述

维修项目

及费用

部分

负责人

意见

分管

院领导

意见

注:本单一式二份,党政办公室存档一份,申请人报账一份。

附件3

术学院公务租车审批单

申请日期:

用车部门

 

乘车人员

 

起止时间

 

起止地点

 

 

申报部门

 

分管(联系)院领导

审批意见

注:本单一式二份,党政办公室存档一份,用车部门报账一份。

技术学院公务租车审批单

申请日期:

用车部门

 

乘车人员

 

起止时间

 

起止地点

 

 

申报部门

 

分管(联系)院领导

审批意见

注:本单一式二份,党政办公室存档一份,用车部门报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