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院部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院部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院部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运行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湘西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院部运行经费是指学院预算安排,用于教学院部开展日常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等方面经常性经费,包括公用经费、业务经费

第三条 教学院部运行经费实行按因素分配、自主管理、规范使用、超支不补、结余收回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教学院部运行经费管理原则

一)公平预算原则。学院以教学院部历年度各项基础数据为依据,使用同一套运行经费预算指标体系,公平预算各教学院部运行经费。

(二)刚性预算原则。教学院部运行经费在学年初预算安排,没有重大人员变动或重要工作变更,预算不予调整。教学院部运行经费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允许超预算支出。

(三)勤俭节约原则。教学院部运行经费支出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合理合法合使用经费。

第二章预算

运行经费类别与分配

公用经费。用于教学院部日常工作方面的经常性经费。包含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邮寄费、加班误餐补助、公务用车费(含市内交通费)、办公电子设备的维护(修)、低值易耗品购置等。

公用经费以人事处核定的各教学院部在编在岗(含流动编)的职工人数为,管理人员暂时每人每年3000元、专职教师暂时按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预算,每年可根据学院财力进行相应调整。公用经费可以向其他类别经费调整,其他类别经费不可以向公用经费调整。

(二)业务经费。教学院部为完成教学、科研、党建等业务而安排的经常性经费,主要包含教学管理经费、人员培训费、实习实训经费、教学团队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技能竞赛经费、学术交流经费、就业创业经费、党经费科研运行经费、学生教育管理经费

各职能处室下拨到教学院部的经费项目,按以下依据进行预算分配。

1.当年教务处学生注册人数;

2.品牌专业、重点专业、一般专业个数(权重系数1.5:1.2:1);

3.项目开展状况、实际效果(项目启动拨付总额的20%、项目进行中拨付总额的30%、效果明显拨付总额的50%);

4.理科、文科(权重系数1.2:1);

5.师生比。

房屋、建筑物的维护(修)由后勤处负责并单列;办公家具(含学生宿舍)、学生课桌椅、床、水电、灯具、窗帘、窗户、空调的维护(修)由后勤处负责并单列(培训楼由成人教育与培训中心负责);教学实习实训设备设施维护(修)由教务处负责并单列;公务接待费由院办公室审批并单列;办公设备的购置由资产与招投标中心负责并单列;网络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由宣传处负责并单列。

第六条 为保证各教学院部正常运转,预算未正式下达前,按各教学院部上年实际预算执行数30%预下达公用经费及相应业务经费;预算正式下达后,15日内补足剩余部分。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七条 为加强运行经费使用计划性,各教学院部对运行经费的各项经费分别编制明细预算。

第八条 教学院部运行经费的明细预算由各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九条 教学院部的运行经费管理(党建经费除外)实行教学院部院长负责制,但分管教学、科研、学生等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有参与经费计划安排与支出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责任,相关支出必须经分管副院长副书记审签后才能报销。

)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由经办人、教学院部分管副职、教学院部院长签字(其中2000元以上的由教学院部院长和书记联签),再报教学院部联系院领导签字审批,经财务审核后报销;

(二)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的,由经办人、教学院部分管副职、教学院部院长和书记、教学院部联系院领导签字,经财务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处长签字审批再报销

(三)单张发票金额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的,由经办人、教学院部分管副职、教学院部院长和书记、教学院部联系院领导签字,经财务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处长、学院分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审批后报销;

(四)单张发票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由经办人、教学院部分管副职、教学院部院长和书记、教学院部联系院领导签字,再由财务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院领导审签并法人代表审定后报销。

第十条 教学院部运行经费的所有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学相关管理规定严禁拆分票据进行报销。

第四章 预算监督

第十一条 教学院部院长是本教学院部运行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教学院部运行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领导责任。经办人对其经办的运行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联系院领导应对联系教学院部的各项经费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强化教学院部支部对运行经费的监督,落实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效发挥重大事项党政联签的内部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对各教学院部运行经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审计处每年抽取3-5个教学院部对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将经费的管理使用作为教学院部院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室教学院部运行经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纪和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院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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