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学院管理和使用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专项拨款。
第三条 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贯彻“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集中使用、突出效益”的原则,切实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不得层层下分,划整为零。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全院各类专项资金由学院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管理办法从其规定;国家无明确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商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职能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职责范围内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编制及申报、资金使用及项目执行进度的监督。各职能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的经费大类如下:
(一)科技处:负责科技类专项资金的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仪器设备购置及实验室建设类专项资金的管理。
(三)后勤管理处处:负责修缮类资金的管理。
(四)学生处:负责学生资助类专项资金的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教学类专项资金的管理。
(七)其他部门:负责根据资金性质确定对应职能管理部门所管理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建立由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小组,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程序等,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专项资金,并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供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院纪委审计室负责定期对专项资金开支情况进行审计,并考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专项资金的监督,并定期通报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年度终了,计划财务处应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编制各类专项资金年度决算表,同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经 院纪委审计室审核后,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类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程序建账建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必须由学院有关部门先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并报学院批准后方能购置、施工,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按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执行。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归口管理部门和经费使用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汇报。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部门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填写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反馈书,上报学院及有关部门,学院有权对项目节余资金统筹安排。归口管理部门和各资金使用部门应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效益最大化负责。
第三章 预算申报
第十一条 学院职能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要按照科学化、合理化、准确化管理要求,细化预算编制,尽量减少预算调整,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项目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把项目细化到具体承担单位。全院所有的专项资金预算应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方可上报上级拨款部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一经拨付,所有权均属于学院,均应纳入学院财政专项预算范畴,由学院统筹管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一经拨付并由学院财政预算下达后,如果实际拨付资金额度与预算申报数不一致,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实际拨付资金额度重新调整资金预算;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加强用款管理,结合部门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等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职能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清理检查本部门管理的所有专项资金,掌握执行进度情况;应及时与资金使用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尚未实施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应要求各资金使用部门提前做好资金项目启动的准备工作,一旦预算下达,能够及时组织实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将建立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约谈制度。每月通报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进度不理想的项目,将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由相关院领导约见项目职能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研究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