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 我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我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五条 我院财务实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院长)负责制。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计财处负责人在院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院预算管理是指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以及为控制和监督财务收支计划正确执行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第七条 各项年度预算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为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八条 学院预算的分类:
(一)上报预算。系按经费来源渠道由计财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的年度预算。它是编制院级控制预算的依据。
(二)院级控制预算。由计财处负责编制。系学院控制并核算的各部门各项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应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学院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条 我院内部预算编制时间为每年11月10日前,编制上报下一预算年度的预算。
第十一条 我院内部总体预算由学院计财处根据各部门预算,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下达的各系(部)年度执行预算经批准,由院计财处监督实施,院内各系(部)具体执行。院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预算指标,以确保学院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第十三条 院内各部门的收入、支出都必须通过学院预算,由计财处统一核算,按学院分配政策进行分配,不允许资金账外循环,严禁部门设立小金库。
第十四条 各部门执行预算,按学院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具体收入内容为: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
1. 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 专项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3. 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 教学收入,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即:向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培训收入,学院开展各种培训所取得的收入。
3. 科研收入,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三)经营收入,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重视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学院鼓励各部门将现有的人才、技术和设备等资源有机结合,向社会提供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收活动,拓宽办学渠道,增加学院综合办学效益。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我院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和自筹基建支出等。学院事业支出按用途分为教学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福利保障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科研支出等。具体支出内容为:
(一)事业支出,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建支出,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 在实际办理各项支出的过程中,各部门应当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的做法。计财处应当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按实际支出数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的报销,按院规章制度制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第五章 结余及分配管理
第二十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院结余除专项资金需按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各部门剩余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二十一条 本院结余分配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操作,各部门均无权自行决定收入的分配。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本院对货币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院属各部门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如当日库存的现金超过限额应即送存银行,不得自行保留或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也不得坐支现金。
第二十四条 本院对内对外的经济业务应尽可能地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直接以现金支付的仅限以下范围:
(一)学生奖学金;
(二)临时人员工资;
(三)小额、分散购买物资的现金支付;
(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因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需要支付现金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需借用现金,经办人应认真填写借款单各项内容,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办理借款。借款或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上,需提前预约准备。
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时,必须按制度规定审慎办理,要做到清点及时、数字准确、手续清楚、责任分明、不出差错。
第二十七条 银行转账支出和现金支票的印章必须齐全,应有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本院法人私章、出纳私章,并要有2人以上分别保管印章。出纳出具支票盖上自己的私章和财务专用章后,再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其余印章。银行支票与印章必须分别在不同的地方存放,严禁一人保管所有印章。
第二十八条 计财处出具银行支票存根必须有收款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出纳提取备用金的,由出纳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开具支票时,要先填写齐全再盖印章,严禁签发空白(无日期、无收款单位、无用途等)支票、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确定收款单位和收款金额,由领用人负责填写支票,否则,由此带来的经济责任由领用人承担。对于作废的支票,应及时盖上戳记和支票存根放在一起顺号保存,以供查询,严禁擅自销毁。
第七章 固定资产、存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教学、行政等使用的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家具、价值在 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课桌椅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资源共享、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维护。
(1)教务处负责管理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2)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全院的房产、土地、家具以及要用于学院生活、后勤的一般设备;
(3)图书馆负责全院图书财产的管理;
(4)其他部门负责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各类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存货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专人负责、合理库存、节约使用”的原则。我院的存货主要分为以下几类,进行分类管理:
1、 劳保用品,主要是指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的各类劳保材料。
2、 教务处材料,属教务处归口管理的教学材料。如录像带、幻灯片、磁盘、磁带、教学用品等;教材,主要包括学校的各种教科书和资料。
3、 医药用品,指由医务室直接设库管理的医药材料。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存货管理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称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分工,分别制订固定资产管理品种目录报计财处;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大类固定资产的管理条例,以便加强管理和检查。资产管理人应按照学院的部门岗位职责要求,做好固定资产、存货的采购、验收、入库、领用、调拨、维修、清查、报损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占用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维护等事项负责。必须设置固定资产的专职或兼职保管员,负责登记本部门占用固定资产保管账,并对所保管的固定资产负责,要求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计财处组织,具体确定清查的时间、范围、和方法;各资产使用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占用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清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清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实物状况、使用情况等。通过清查,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加强资产维护保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由于使用或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遗失或损毁,应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责任。损毁、遗失固定资产的实际损失在三千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计财处,经主管财务院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再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 ①由保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②资产管理的责任人签署意见,提出资产处置办法 ③院领导审批 ④填制资产处置单(一式三联)处置资产。 ⑤处置后在计财处资产管理科办理减少资产帐
第八章 专用基金和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和学院根据需要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九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专用基金管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应当本着“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按比例提取,按规定支出。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根据规定的来源渠道,在取得资金以后,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各项专用资金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
第四十条 工会经费由院工会负责管理,计财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按期拨付给工会。工会经费支出之前,都要编制支出预算,经工会主席签署意见后经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工会应对工会经费和收取的工会会员会费,建立正规账务进行核 算 。
第四十一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项用途和 特定目的各类资金。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办部门动用专项资金用于以下列支的,应于事前提出明细支出计划,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一)购置仪器设备 、办公用品;
(二) 外出考察 、参加项目会议和专业培训及与项目有关的活动。
第九章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工作要求
第四十三条 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熟练掌握会计业务,熟悉政府财务政策,抵制不规范做法,对院重大决策和资金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益和工作质量。
第四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纪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工作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十章 会计核算与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院计财处具体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业务 ,应按照国家规定的 会计制度及财务法规正确核算,规范操作,不断提高会计核算水 平 。
第四十九条 计财部门要努力做好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做到凭证合规合法 ,手续齐全 ,账簿俱全 ,核算及时准确 。
第五十条 要规范会计结算业务的工作程序 ,结算付款 、费用报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由经办人填写相关的凭证 ,经办人签字;
(二)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分管院长审批签字;
(四)计财处主管会计审核, 计财处负责人签字;
(五)分管财务副院长签字;
第五十一条 全院工作人员要学习国家经济政策 、法规和经济结算业务的相关知识,善于辩别各种经济业务凭证的真伪与合法性,对伪造的 凭证和不合规的单据应当拒收 ,在收取购货发票 、费用凭证 、收款收据时 ,经办人应当检查填制的内容是否完整 ,数量 、金额是否准确 ,大小写是否一致,书写是否清晰 ,印章是否齐全清晰等 。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要求更换 ,凡没有税务 、财政 部门监制章的单据不得作合法凭证收取 。
第五十二条 严格按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对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 会 计报表及重要会计资料进行管理。当年和上一年度的会计凭 证 、会计账簿由计财处指定专人管理 。其余年度的会计档案由院 档案室统一管理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填制会计档案保管清 册 ,详细记录会计档案的种类、数量 、编号及接收 、移交 、查阅等情况 ,并定期进行检查 、清点 ,要确保会计档案无一丢失 。
第五十三条 会计人员在变动工作时 ,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凡未交档案室管 理的会计档案、资料都要由移交人和接交人接交清点后,由移交 人编造移交手册 ,一式三份 ,由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各执一份 。监交方由部门负责人或院长指定人担任 ,移交清单应视同会计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本院所有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规范自身的财务行为 ,凡违反本制度给学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或损害学院的声誉和形象的 ,应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致使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应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报院纪委处理。
第五十六条 责任人营私舞弊 、弄虚作假造成事实上贪污 、挪用行为的 ,要根据情节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院党委通过后印发 ,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